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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行业专题报告:数据交易,打通数据要素到数字经济的关键(附

数据交易行业专题报告:数据交易,打通数据要素到数字经济的关键(附

发布日期:2026-06-04 11:26 汉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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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品:中信证券)

数据交易:打通供需屏障,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在全球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下,数据交易市场有望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的开放共享和 流通。据信通院测算,2021 年全球 47 个重要经济体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高达 38.1 万 亿美元,我国 2021 年数字经济规模也已达到 7.1 万亿美元。数据之于数字经济的价值不 言而喻。2019 年后我国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纳入政策文件中,数据要素市场化从供 需角度发挥数据资产的乘数效应,数字经济的潜在增长动力有望得到进一步释放。在本 篇报告中,我们主要从数据要素基本框架出发,探讨数据交易的主要参与者,并就未来 数据交易行业可能存在的范式及投资机会做出阐释。

基础概念:数据产品与数据要素流通

根据之江实验室等单位编写的《数据产品交易标准化白皮书(2022)》中对数据产品 交易的定义,数据价值链的层级可以分解为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和数据产品:1)数据资源一般泛指可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为所有者带来效益的数据;2)数据要素在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基于经济学的生产要素概念强调了数据对生产效 能和生产力的促进作用;3)数据资产更多强调数据资源的合法所属权、计量权,并且可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 益和社会效益;4)数据产品则是指经过采集、加工和分析后,可直接用于交易的数据或数据服务, 也是数据交易流程中的主要流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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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信标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所制定的数据要素流通框架,数据要素流通主要 涉及到:1)政策和法律法规;2)流通制度;3)流通模式 ;4)流通技术;5)流通标 准。以上构成了数据要素流通总体框架。政策和法规作为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为数据 产品交易的规范化和权属关系提供了指引,进而演化出有实践意义的数据流通要素制度, 包括数据权属制度、数据评估制度、数据流通制度和数据监管制度。在确立政策法规和 制度后,市场化运营逐步形成了数据要素流通模式,包括数据登记模式、数据定价模式、 数据交易共享模式和数据服务运营模式。另外,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则作为构成上述模式 的筋骨,其背后所搭载的区块链和隐私计算等技术,实现数据价值流通突破所属权的限 制,达到“数据可用不可见”,是近年来数据交易领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驱动引擎。在制 度、模式和技术齐备后,数据要素流通标准将整个数据要素流通框架串联在一起,从而 形成规范化运营和价值流动的闭环。

交易现状:数据产品分类明晰,登记产品数量尚未形成规模

数据交易产品是整个数据要素流通中的终末形态,当前各大主要数据交易所的产品 数量还比较少。根据南方能源观察微信公众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份,贵阳大数据交易 所共有产品数量 606 个;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共有产品 1253 个;上海数据交易所登记 了 96 个数据产品,分别来自 86 个挂牌数商企业,包括中国东方航空、高德地图、中国 联通和 Wind 等企业;海南省数据产品超市共有产品 802 个。在分类上,各家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产品分类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数据集、 数据 API、数据报告、数据模型、数据服务 5 种类型。

具体到数据产品,当前数据交易所登记的数据产品种类比较丰富,以金融和工商经 营数据为主,并覆盖了房地产、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等有数字化转型需求的领域。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的网页源代码信息,96 个数据产品被分为了数据集和数据服务两种,涵 盖了智慧交通、金融、房地产、企业服务、ESG、智慧城市、医疗、互联网、物流、航 运、工业等领域。我们发现数量最多的为金融类数据,有 31 个产品,包括对基金经理的 多维度评价数据、企业财务和舆情风险数据、大宗商品价格数据和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 模型和业务预测数据等。上海数据交易所登记产品中,另一大应用场景是企业服务,有 26 个产品属于该类,以工商信息查询、企业相关经营数据、企业评分和产业信息数据库 为主。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来源具备明显的地域特征,交易频次较低,具备较大改善 空间。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例,截至 2022 年 12 月,成交量最高的数据单品为 GeoSLAM 激光数据服务,成交量为 31 次,单次服务价格为 12000 元,数据产品来自贵 州云图瞰景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考虑到高产品价格对成交量有影响,我们又选取了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交排行第五的网络安全服务产品,单价仅为 1 元/次,但成交量也仅 仅达到 14 次。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整体情况来看,有历史成交记录(成交量≥1)的 产品有 66 个,占总登记产品数量 22.5%,说明当前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整体交易频次较 低,远远无法覆盖数字经济中潜在的交易行为。此外,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中有成交记录的产品中,77%(51/66)来自贵州本省的测绘、气象、企业查询和政务数据源,交易所 的辐射范围有明显的地域局限性。海南数据产品超市同样存在产品成交规模低的问题,相比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活跃 交易产品的来源更加全国化。海南数据产品超市最高成交量单品为客户公积金数据(招 行定制加密接口),成交量 12 次。通过进一步查询,海南数据产品超市全共有 84 款产品 有成交记录(申请量≥1),占总登记产品数量 10.5%。在有成交记录的 84 款产品中,仅 有 8 款产品直接来自海南的本地化数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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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数据交易发展的关键一环

由于长久以来数据相关行业与隐私安全问题高度绑定,数据交易行业的发展状态与 政策制定紧密相关。数据隐私保护和数据价值流通之间通常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尤其 是对于个人数据,如果过分强调个人对数据的控制、削弱企业对数据的使用权,数字经 济发展有可能在宏观层面受到制约,在微观层面则直接反映为数据交易低迷。政策往往 会根据发展需要,对隐私性和流通性做出一定取舍,这一点通过对比美国和欧盟的数据 制度能得到比较直观的结论。

以流通性为代价,欧盟确立了对数据使用的强监管政策。在欧盟的现行制度中,将 数据拆分为“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二元结构,维系自然人人权和数据流动、 开发的平衡。2018 年 5 月 25 日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严格规定了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要求必须满足合法、 公平和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最小范围原则、准确性原则和存储限制原则。在个人 数据的利用方面,欧盟强调个人的绝对控制,企业利用个人数据的和合法性基于自然人 享有“个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绝对控制权,如知情同意权、删除权(被遗忘权)和拒 绝/限制处理权。对于“非个人数据”,欧盟在 2018 年 10 月颁布的《非个人数据在欧盟 境内自由流通框架条例》,允许企业在有限的数据生产权下,交易和流通非个人数据,但实际操作中,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并不总是界限分明,对个人数据的高规格保护也在 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欧盟的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流通。

相对欧盟,美国对于数据要素政策的态度更偏重实用主义,回避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在立法上,美国没有针对数据本身进行综合立法,而且将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以信息隐私 权的名义置于传统隐私权的框架下,且在联邦层面不对信息隐私权制定统一法律。以著 名的州立法案《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简称 CCPA)为例,注重对数据的商业化利用,采取原则上允许、有条件禁止的态度,与欧盟 GDPR 原侧上禁止,合法授权时允许,并且允许个人反对或撤回授权形成鲜明对比。在 知情权上,企业在使用或交易个人数据前,只需履行通知义务,而非征得数据主体同意。在遗忘权和拒绝权方面,CCPA 也采取了比 GDPR 更为宽松的措施,鼓励数据要素在市 场流通。如今,美国已经发展出了以数据经销商为主的数据交易模式,在数据交易的商 业化探索上领先于欧盟。

我国当前的数据交易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步阶段,政策推动行业发展。根据全国信标 委大数据标准工作组的统计,国内年均数据量增长达到 40%,但被利用的数据量增长率 仅为 5.4%,数据交易流通价值亟待被挖掘。虽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于 2015 年,但 彼时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都还处于真空期,交易市场发展比较缓慢。与数据相关的基础 性法律有《民法典》《个人信息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但这些基础性 法律文件都缺少对数据权属的明确界定。2019 年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后,我国针对数据要 素市场和数据流通多次出台相关文件,强调“数据有序共享”,明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 之一参与社会分配,并逐步细化制度和管理条例,积极探索数据流通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提出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 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被称作“数据二十条”,反映了我国对 数据交易构建的高度关注。“数据二十条”的提出是在当前数据交易确权难、定价难、互 信难、监管难的背景下,《意见》强调了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 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和数据要素治理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推进四项措施,鼓励浙江 等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先行先试,发挥带头作用,在产业端推动数据要素的流通。

数据交易发展进入 2.0 阶段,行业步入正轨

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测算,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到 904 亿元,预计 2022- 2025 CAGR 接近 24.6%,数据要素产业链蕴含巨大潜力。在具体到数据交易产业链之前, 我们先对数据要素产业链进行全局梳理。数据要素产业链整体可按数据生产端、数据服 务端和数据需求端分别对应产业链的上游、中游和下游。数据要素上游包括基础软硬件、 日志信息、个人信息、公共数据和业务信息等,数据要素中游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加工、 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流通和数据存储等。数据要素下游包括政务、交通、电力、 金融等垂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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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们前文所述,数据交易环节作为整个数据要素流通的关键环节,打通了数据供 给和需求的互信互通壁垒,是实现规范化数据流通的基础。我们根据数据要素产业链, 将核心流通环节抽离出来,着重展示数据供给、数据流通服务和数据需求环节。我们按 照数据从生产到终端需求进行产业链划分,产业链上游包括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供应商、 加工环节和数据交易服务,数据交易环节作为中游,数据的分析和使用则作为需求侧处 于产业下游。在产业链划分中,数据加工和分析在广义上都可以视为将原数据转化为该 数据的下一形态,如清洗后的数据集或数据服务。在某些场景下,数据需求方和供给方 也具备数据加工和分析能力,例如 AI 和自动驾驶算法相关企业,我们在本文中不对数据 加工和分析进行区别。

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基础设施主要可分为软件和硬件两部分:1)基础设施软件:数据基础设施软件根据其演化脉络,大体上可以依次分为数据库、 数据仓库、数据湖和湖仓一体,技术演进过程中并没有单纯地取代或淘汰前一代技术, 不同技术分别对应不同业务场景。数据仓库诞生于数据库概念,是对结构化数据进行分 析的数据技术,而数据湖则是开源框架的产物,集成了多种开源组件,可处理格式不同 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结构化数据,而湖仓一体兼顾了数据湖的灵活性和数据仓库的成 长性和事务性,成为了新一代大数据基础设施软件。2)基础设施硬件:根据 Synergy Research 的数据,2021 年,全球数据中心基础设 施设备总收入达到 1850 亿美元,其中服务器、存储和网络硬件基础设施占数据中心基础 设施市场规模的 77%。

数据供应商: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中心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测算的中国 数据要素市场化指数得分,我国数据要素发展呈现“供给旺盛、流通不足、价值远未实 现”的特点。我们根据数据来源方,将数据供应商分为了政府指导类、涵盖政务类和信息公示类数据;数据集成商,包括 Wind 和 Bloomberg 等数据平台;以及各垂直行业, 涵盖金融、互联网、工业、能源等领域。

1) 政府指导类:根据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主编的《中国数据要素市场 发展报告(2021~2022)》,截至 2021 年 10 月,我国共有 193 个省级和城市的地方政府 开放了线上数据,超过 70%的地级市推进了政务云的建设,政务类数据的数字化建设已 初见成效。

2) 数据集成商:数据集成商通常不直接采集个人相关数据,而是通过合作、采购 或爬虫等技术收集信息,数据集成商可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或企业客户提供数据产品, 各大金融终端包括 Wind、Bloomberg 以及部分市场咨询机构的自营数据库都属于该范畴。数据集成商一般具备较高的信息技术能力和数据分析能力,其提供的数据资源可以视为 终端数据产品,具有直接使用价值。

3) 垂直行业:以金融和互联网为代表的垂直类行业本身便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 方,一直是数据要素市场活跃的参与主体。根据《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报告 (2021~2022)》,互联网数据涉及个人数据、经营数据、业务数据、开放平台数据等, 因为数据一般通过线上采集,流通成本相对较低,发展场内交易之前,互联网数据源已 经广泛用于广告投放和智能推荐等功能。金融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信息采集方 式可通过边端设备、人工采集和网络采集。由于系统中台沉淀了大量个人敏感数据,相 应的监管级别也较高。根据金融业出台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相关机构一般采用私有云 或混合云存储数据,数据敏感性越强,采用私有云的比例越高。

数据加工与分析:根据中国大数据网发布的《中国大数据分析行业研究报告》,大数 据分析可以细分为商业智能平台、数据分析师平台、可视化、增强分析、数据目录与发 现、指标平台、流批一体、日志分析、查询引擎、搜索等细分领域。根据中国大数据网 的测算,2021 年的中国大数据软件市场中大数据分析市场占总大数据软件市场支出的 30%,对应 10 亿美元的市场规模。中国大数据分析市场呈现国产化、云化部署继续深化 以及大数据分析平民化的趋势。数据交易服务:数据交易服务商包括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数据质量评估商、数据 资产评估服务商、数据交易经纪服务商、数据交付服务商和数据交易仲裁服务商。数据 交易服务生态是建设数据交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评估 和数据交付服务属于核心服务环节,其发展尚不成熟。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等机构联合 发布的《全国数商产业发展报告(2022)》,合规评估、资产评估、交付服务这三类服务商共有企业数量 87755 家,占全部数商企业 4.6%,其中数据交付服务仅为 76 家,生态 建设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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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需求方:数据交易的需求来自金融、交通和互联网等领域,拆分逻辑与我们上 文提到的数据供给方类似。根据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数据交易实践 趋势报告(2022 年)》显示,2020 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中,场内数据交易占数据交易总 体市场的 4%,说明大量数据交易需求通过场外交易满足,场内交易潜在需求空间巨大。

数据交易所:多维度创新,服务创新数字经济

自从“大数据”在 2014 年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文件,截至 2022 年 12 月全国累 计设立接近 50 家数据交易相关机构。从各地建设数据交易机构的趋势来看,大体上可总 结为第一次爆发—降温—第二次爆发的三阶段特征。

1) 第一次爆发:2015 年-2016 年是数据交易建设的第一轮热潮,各地方政府和国 有企业抓住大数据产业爆发的契机,先行探索大数据交易的机制和技术服务,完成第一 轮建设。2015-2016 两年间,全国一共成立了 17 家数据交易机构。第一批建立的数据交 易机构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2015 年成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彼时正是贵州省政府提出大数据战略的第三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承担着驱动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使命,为之 后建立全国性数据交易所提供了借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成立半年后,达成了 6000 万 元的交易额。

2) 降温:2017 年-2020 年,各地建设数据交易机构的步伐放缓,4 年间有 9 家机 构成立。同时,早先成立的交易机构也面临交易量下滑的情况,市场反馈有所不足,优 质数据供应商和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倾向于搭建自己的数据交易渠道。数据交易的初步尝 试暴露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包括交易技术不成熟、缺少优质数据源和制度法规尚不完善 等。根据数据交易网截止于 2022 年 10 月的统计,2015 年-2020 年间成立的 26 家数据 交易机构中,只有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内的 5 家交易机构的最新动态更新到 2022 年 10 月,反应出交易所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市场建设待完善。

3) 第二次爆发:从 2021 年至今,数据交易所的建设进入新一轮热潮,各地建设数 据交易机构的步伐加快,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全国有 18 家数据交易机构成立, 北上广深四地的数据交易所也正式亮相。其中,上海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 所、深圳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以及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组成了全国 5 家主要 数据交易所。根据我们上文对数据要素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从 2021 年后,我国在政策 层面的支持力度正在逐步加大,2022 年 4 月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 见》点出过去市场化配置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需要规范监管标准和操作规范。得 益于政策推动和数据流通技术的发展,数据交易发展进入了规范化和规模化的阶段,截 止 2022 年末全国已累计建设接近 50 家数据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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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盈利模式:佣金收取、会员制、增值服务为主,探索多样化盈利模式

当前场内交易盈利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种:

1)佣金模式:盈利逻辑简单,易于操作。采取佣金收取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早期的贵 阳大数据交易所,对每单交易抽取 10%的佣金。在交易规模具有较好预期的情况下,佣 金模式具有较低的边际成本和较高的成长性;但弊端也显而易见,因为场外交易盛行, 过高的佣金抽取会打击数据交易主体的交易积极性和交易需求,不利于早期行业成长。

2)会员制模式:会员制模式有利于维护交易主体和服务商与交易机构之间稳定的合 作关系,而稳定的合作关系也便于交易平台方对交易主体的合规性和资质进行审核,促 进了平台安全性和交易质量。相应地,会员制的执行需要交易机构有良好的信誉背书, 且能持续提供优质交易服务,能长久实行会员制且能盈利的交易平台往往能满足以上提 到的两点。

3)增值服务:增值服务在大多数时候可以与佣金模式和会员制模式并存,数据交易 各个环节几乎都需要服务商具备较高的专业性。确权、资产定价和交付结算等环节是数 据交易机构比较容易搭建的服务能力,随着交易行业整体发展,数据交易机构的增值服 务也可以逐步拓展到数据清洗和聚合服务,提高数据交易机构的综合运营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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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定价模式:估值模式尚未达成共识,未来多种估值模式并存

数据产品定价难是当前数据交易行业发展的难点之一,数据资产定价模式尚处于探 索阶段。从传统资产定价角度上看,数据资产定价可参考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市场途 径三种方式。但由于在数据要素流通过程中,数据从获取到使用,整个流程的标准化程 度较低,市场尚未对各环节的价值形成共识,数据的供需双方往往难以对数据的成本和 使用价值达成一致。未来,数据资产定价模式更可能处于多种估值方法共存的动态估值 框架中。

国内交易所:全国五大交易所确立,引领行业新业态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重新出发,改制初有成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正式挂牌成立,作为数据交易领域的先行者,早期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制度和交易 模式上,都与如今的其余四家大型数据交易所有较大区别。第一点是持股结构,虽然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成立有明显的政策导向,贵州省政府 通过国资仅持股 35%,其余 65%由民营企业持股。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 22% 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二大股东,九次方的创始人王叁寿作为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的执行总裁, 实际负责交易所的运营。第二点区别在于交易模式,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采用撮合交易模式,交易所对数据买 卖双方收取交易佣金,服务性质更接近交易中介,对数据交易全流程把控较弱。

因原有的运营成效尚有提升空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也开始寻求改革,2021 年 10 月公司经历股改,由混合所有制公司制改为 100%国资持有,在合规性和监管落实上都有 明显进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进一步提出了“一中心一公司”的体系架构,提升基础服 务能力;与阿里云和蚂蚁集团合作,引入隐私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培育交易中介 服务商,为交易双方提供确权、资产评估和合规认证等服务。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年交易额已突破 3.61 亿元,改革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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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打造全程上链的区块链交易系统,发展中介服务生态。北京 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控股股东为北京金控集团,持股比例 65%, 其余股东包括华控清交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京东数字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 北京微芯感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股 15%、10%和 10%,是国资主导的公司制。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针对当前数据交易存在确权难和互信难的问题,开发了基于 区块链和隐私计算的数字交易合约和数字交易系统 IDex,确保交易全程上链可追溯,实 现敏感数据可用不可见。围绕数据流通环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重点支持中介服务 生态,引入数据托管、数据经纪、价值评估和尽职调查等中间服务商,打破过去数据交 易的粗放管理模式,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合规的服务。截至 2022 年 9 月 20 月,北京国 际大数据交易所已引入超过 333 家数据交易参与主体、1253 个数据产品,产生数据交易 1774 个,数据调用 7.73 亿笔。

上海数据交易所首创“数商”模式,探索数据交易生态。上海数据交易所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挂牌成立,同样采用国资主导公司制。上海数据交易所享有长三角地区发达的 数字经济优势,如何激励产品化的数据资产在市场中流通,是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承担的 首要职能。2021 年 9 月 30 日,《上海市数据条例(草案)》的公布,确定了数据交易主体对合 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在权属上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权益保障,是上海 数据交易所运行的基础之一。在交易机制和交易系统上,上海数据交易所也引入隐私计 算和区块链技术,打造了数字交易体系;在交付模式上,上海采取交易和交付分离,使 用数据沙箱技术,支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在特色服务模式上,上海数据交易所首先提出“数商”体系,将数据流通环节分为 数据基础设施提供商、数据加工服务商、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等 15 种不同职能的数商企 业,多层次全流程地为交易主体提供协助。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预测,预计 2022 年全年该交易所累计交易额实现 1 亿元,全年数据产品挂牌数达到 800 余个。

广州数据交易所着眼于打造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广州数据交易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南沙区揭牌成立,是广东省首家挂牌数据交易所,揭牌首日吸引申请挂牌标的 300 余个,进场标的 200 余个,当天累计交易额超过 1.55 亿元。目前广州数据交易所有限公 司由广州交易集团 100%持有,2022 年 12 月 26 日晚广电运通宣布拟参与对广州数据交 易所有限公司增资,如果增资完成后广州数据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将由 1000 万增加至 8 亿 元,其中广电运通持股比例为 10.5%。广州数据交易所基于“无场景不交易”的原则确保交易合规,并且在技术上也采用 了隐私计算+区块链,与主流数据交易所技术体系保持一致。在交易模式上,广州数据交 易所围绕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数据资产和数据能力等四种交易类别,为交易主体提供 全链路的交易服务。作为省级数据交易平台,广州数据交易所构建了“一所多触点”的 数据交易网络,设立了多个交易服务基地,“立足广东,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

深圳数据交易所聚焦跨境交易,合力推动行业技术发展。深圳数据交易所正式于2022 年 11 月 15 日挂牌成立,定位于国有全资企业。作为广东省第二家持牌交易所,深 圳数据交易所毗邻香港,重点探索跨境交易模式,在挂牌的首日突破 11 亿元累计交易额, 首批跨境交易规模超 1100 万元。在交易模式上,深圳数据交易所首推线上数据交易模式,打造覆盖数据流通全生命 周期的新型交易模式。在技术体系方面,深圳数据交易所为交易平台搭建了隐私计算综 合调度平台,并且依托深圳的数据资源和算力基础设施,与华为云和国资云等算力平台 合作,打造沟通全国的数据交易算力网络。除了搭建自身平台技术之外,深圳数据交易 所还牵头成立开放群岛(Open Islands)隐私计算开源社区和国际数据空间创新实验室, 与多家大型科技企业合作探索隐私计算和数据空间技术,推进可信流通技术标准。

数商撮合交易作为国外主流模式,对我国数据交易模式有重要借鉴意义

国外数据交易生态存在两种主要分类:一是数据交易中介平台;二是数商撮合交易, 参与方包括数据交易所和数据经销商。第三方中介平台是纯粹的中介性质,提供交易撮合业务。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有 C2C、 B2B 集中销售和 C2B 分销三种交易形式,三者的共性在于第三方数提供者都需要将数据放在 平台上售卖,买家获得离线数据包、API 或其他数据形式,完成交易后平台从中抽取一定佣金。

1) C2C 的模式特点在于,数据产品由卖家亲自上架,买家按约定价格(一次性收 费、按时长收费或平台会员费)付款后得到离线数据包或 API,交易成功后平台将扣除佣 金的销售所得返还售卖者,类似于国内闲鱼的交易模式。此类代表平台有 Rapid API 和 Stre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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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2B 集中销售与 C2C 的不同之处除了交易双方由个人变为公司实体,数据卖家 将数据托管在平台,平台整合后再按约定的交易条件、售卖期限、转让条件将数据售卖 给数据需求主体,卖家接触买家。此类公司包括微软 Azure、BDEX、DAWEX、Factual、 Infochips 和 Qilk Data Market。

3) C2B 分销的形式较为特殊,用户直接将个人数据贡献给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取 等价的货币、商品或服务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personal.com 公司,用户可以将个人数 据存储在 gems 小隔间,并选择是否将 gems 与他人共享或是把接入权卖给机构,实现个 人数据收益。

数商撮合交易已成为美国主流数据交易模式。数据交易所提供监管和交易场景搭建 的职责,而数商为数据交易主体或数据交易所提供服务,这种交易模式更加接近我们熟 悉的数据交易所和数商的概念,在这种交易体系下,根据数据经纪商是否直接参与交易, 又可进一步分为经纪商 broker 和做市商 dealer。这里我们参考南沙大数据公众号对这种 交易模式的解读:扮演 broker 角色的数商,本质上是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撮合和数 据服务,获得收益,一般而言数据交易所不是 broker,因为数据交易所“本身不具备高 敏感的商业能力,更多是充当裁判和监督的职能”;因为数据经纪商可能同时会服务于终 端企业客户,部分数商也可选择直接下场交易,对上架的数据产品进行加工处理,通过 交易获利。这类数据经纪商有 Acxiom、Corelogic、Datalogix、eBureau、ID Analytics、 Intelius、PeekYou 和 Rapleaf 等代表公司。

建立多层次交易体系,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

根据数据交易特点和市场规律,我们预计数据交易所未来将表现为以下三种趋势:1) 形成以一线城市为中心的国家级大型交易所;2)全国数据交易市场形成多层次交易体系;3)建立全国统一数据交易大市场。以北上广深为锚点建立辐射经济圈的国家级大型交易所。数据要素企业的活跃度与 经济发展程度高度相关,数据要素主要企业分布在广东、四川、上海、北京、山东和江 苏等地区,华东、华南的数据要素企业密度大于西部和东北部。在数据交易所 2.0 阶段, 以地方政府+地方国企注资的模式,服务本地数据要素企业成为了大多数数据交易所的主 要职能之一。无论是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强调的“中介服务生态”,还是上海数据交易 所首推的“数商生态”,都对数据流通生态建设提出了高目标。凭借本地庞大的数商企业 规模,建设以北上广深为基础的大型数据交易所势在必行。

国家级、区域性交易所形成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通过梳理地方性数据交易中心的 情况,可以发现,虽然地方性交易中心存在交易频次低、数据源匮乏等问题,且有一定 地域性限制,但我们判断地方性交易机构在近一阶段的行业发展中依然占有生态位:一是区域性交易所可以发挥本地政企合作的优势,在数据供给方面可以得到更多本 地政务、事业单位和国企的支持。“取之于城,用之于城”,通过发挥本土化的优势数据 源,区域性数据交易中心可直接作用于本地数字经济发展;二是区域性交易中心可能具备更低的服务成本和沟通成本,为当地数据要素企业提 供便捷的差异化服务,打通数据流通的最后一公里。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认为区域性交易中心在行业发展的近一阶段依然具备一定的空 间,可以与国家级交易所形成多层次交易体系。未来,预计区域性交易中心可以继续由 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建,或者由国家级交易所直接扶持建设,形成中心辐射式的布局。作为“数据二十条”的主要内容之一,我们认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是数据 交易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数字经济的一大特点是数据资产可以突破地域空间限制,跨 空间、跨领域赋能于需求方企业和个人,全国统一大市场符合数字经济的发展特征。值 得一提的是,这里的“统一”并非指形成单一的市场主体,而且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 交易标准的统一。

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体系,在数据确权、数据合规审查、数 据定价、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等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统一标准。权属、定价的相关制 度和法规需要国家层面的牵头筹划,而统一交易标准的制定则依赖于相关行业组织的自 律、合作。在监管层面,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对数据交易进行集中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和提 升监管效率,降低数据交易时交易主体间的互信障碍,提高场内交易对数据要素企业的 吸引力。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下,数据上架即确权后,可以得到多地的权属互认,实现市场间 互联互通,这意味着数据提供者和数据使用者可以各自选择最适合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互联互通的数据交易市场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促进交易平 台进行服务改良,探索更加利于市场的交易服务模式和技术模式。

从商品交易与证券交易,看全国统一市场发展

数据交易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交易。虽然数据具有可无限复制的独特属 性,且权属关系比一般商品更为复杂,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商品、证券交易体系的发展去 类比数据交易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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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期货业和证券业的发展也经历了国家层面牵头制定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办法, 再由行业协会形成配套自律规则的过程。国家层面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律和行政条例有 1999 年实施的《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 2022 年 8 月实施《期货 法》,补齐了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块拼图。在行业自律层面,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是履行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主体。证券 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自成立的 30 年来发布自律规则及自律规范性文件接近 300 余次, 形成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重视预防性监管,并在具体业务层面制定了相关行业 自律标准,涉及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行业执业标准、债券业务规则、合规风控管理和专 业评价规则等方面;期货业协会则成立于 2000 年,成为期货市场规范化不可或缺的一环, 随着《期货法》的颁布实施,期货业协会也将围绕《期货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数据资产未来具有衍生品属性,可交易的数据品种和范围都将进一步扩大,正如我 们在第一部分的政策分析中所讲,法规和行政监管的完善是推动数据交易发展的重要驱 动力。我国将逐步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相关行业自律团体也有望筹建,引导行业进入规 范化发展。

其次,在统一市场监管方面,除了我们上文提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法》,商品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历程更为复杂。回首商品交易市场过去 30 年的发 展,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曾经历过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和交易场所林立的阶段,经过调整和 治理后,形成了以 6 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为代表的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口径强调统 一的全国大宗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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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以后,1978 年到 1988 年期间,商品价格管制放松,计划内和计划外价 格并存的“双轨制”得以确立,大宗商品交易所开始发展。到 1993 年,全国有 40-50 家 在建或者运营中的交易所,但是由于统一监管机制的滞后,市场存在投机盛行和价格混 乱的问题;

2)1994 年 11 月 4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随后 在 1994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 意见请示的通知》。这一阶段常被称为我国期货市场的第一次整顿,在这阶段,主要的整顿措施包括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统筹,证监会负责具体工作。当 监管具体落实到交易所,15 家试点交易所被证监会批准,其余几十家被叫停;

3)1998 年 8 月,国务院再度发文《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标志 着第二次整顿的开始。原有的 15 家期货交易所撤并为 3 家,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 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被裁撤的交易所或者被改组为公司制地方交易厅,或 者拿到牌照转型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4)1999 年到 2009 年这十年间,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分化,形成期货交易-场外市 场-现货市场的金字塔体系:一方面是期货交易所推动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各地大量设立 的交易平台得不到有效监管。1999 年,国务院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四个 配套管理办法。在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确立后,2000 年 5 月三家期货交易所共同实行了统 一的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细则》等 9 个细则。随着 2000 年底成立的中国期 货业协会,期货市场的行业自律得到规范化发展。

但另一方面,在现货集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存在大量的现货交易形式,包括实时 交割、一周、两周、一个月和两个月的现货交易,许多市场主体还以“现货中远期交易” 的形式设立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商业模式和规则多样,现货市场难以形成统一监管,带 来风险。例如在 2009 年-2010 年初发生的“蒜你狠事件”中,山东多家电子交易平台参 与价格炒作,导致大蒜价格在半年内暴涨 40 倍。同时,电子盘的跟风炒作也带来巨大风 险,山东一品农产集团控股的龙鼎电子盘交易平台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参与市场做空, 最终电子盘与现货价格倒挂,交易平台无法交割现货导致崩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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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场外交易的不规范继续促进了近 10 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面对各类 交易平台的野蛮生长,2010 年 6 月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 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工作指导意见》(也被称为“国六条”)限制新设市场 和提高入市交易门槛,治理交易场所乱象。但各个商品交易所通过修改、增加经营项目, 绕过国六条限制,随后国务院在 2011 年和 2012 年接连发布 38 号文和 37 号文,整顿力 度大于之前;

6)自 2011 年起,全国交易场所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发展。近 10 年,监管和市场之间 形成了多次往复的探索和规范,全国交易场所数量多次回升,监管也多轮跟进,关注度 较高的有 2017 年 1 月起展开的“各类交易场所整顿‘回头看’”。时至今日,我国大宗商 品交易市场形成了以 6 家期货交易所为塔尖,300 多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为中间层,5.5 万家现货交易市场为塔基的多层次体系。综合来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可归 纳为:地方交易所进一步整合,推动建立全国大宗商市场统一监管机制。

当前的数据交易市场类似于初期的商品交易市场,各地自行设立地方数据交易所进 行占位,同时场外交易平台数量、体量较难统计。数据交易市场还未形成国家层次统筹 推进的管理机制和机构,地方上有超过 20 个省级单位设立了大数据管理机构,分属于不 同的职能部门,存在重复建设和数据割据现象。我们预计,数据交易市场会如同期货交 易市场,首先打破地方行政管理的边界,形成类似于证监会的统一监管机构,推动地方 数据交易场所合并、统一,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最终形成全国统一数据交易体系。最后,落实到交易市场间的互联互通方面,期货交易所与地方商品交易所的互联互 通尝试,为数据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提供了经验。在商品交易市场体系中,期货交易所 与地方商品交易所对建立互联互通机制的共识形成得比较早,各大期货交易所先后开展 了尝试。

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于 2018 年 3 月正式上线场外业务平台,在 2019 年底与上海 国际棉花交易中心开展棉花仓单点价交易合作;上海期货交易所建设了上期标准仓单交 易平台,2019 年与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合作推出报价窗口;大连商品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推出非标仓单交易业务,并于 2021 年 9 月与北京铁矿石交易中心合作开展了 “大商所-北铁中心铁矿石非标仓单业务”。在 2022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也提到支持大宗商品期货实现联动发展, 为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定下了政策基调。从期货市场的经验来看,大型期货交易所与地方性商品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强调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高效协同”,其优势可以总结为:1)将期货市场的标准仓单交 易延伸到非标仓单交易服务方向,结合配套物流和产业链服务,打通期货交易最后一公 里;2)降低场内场外价格波动,提高交易系统整体的风险规避能力;3)提高大宗商品 期货交易活跃度。

如果将期货市场互联互通经验迁移至数据交易市场,互联互通的数据交易市场更有 利于发挥数据流通成本更低的特点,提高市场整体的交易活跃度。并且,更多地方性企 业或单位可以就近参与全国性的数据交易市场,降低数据要素企业的数据流通门槛,就 像我们常说的“打通最后一公里”,提高企业的场内交易积极性。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助于系统性地降低“市场摩擦”,理 论上利于所有数据交易参与方,是未来数据交易发展的主要趋势。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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